用户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子支付与小额消费业务的发展,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守则。本服务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 雅酷卡(全称雅酷时空卡)是北京雅酷时空信息交换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机构)发行,可在雅酷时空特约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具有预付价值的支付凭证。
第三条 雅酷卡的发行载体和形式包括磁条卡、IC芯片卡、电子卡以及其他的电子存储方式。
第四条 本守则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是指按照本守则所列条款完成注册程序而使用雅酷卡的个人、机构、及持雅酷卡接受发行机构提供服务的其他所有用户。上述持卡人在申领雅酷卡后即视为已接受本用户守则。
“特约商户”是指与发行机构约定,接受雅酷卡进行交易的单位。
“雅酷卡网站”是指由发行机构独立拥有,为持卡人提供注册、查询等功能的网站,域名为http://www.yacol.com ,以下简称“雅酷网”。

第二章 产品与功能

第五条 雅酷卡产品包括雅酷自由充套餐、雅酷特价次卡套餐。
第六条 雅酷卡产品消费范围如下定义:
雅酷自由充套餐可在雅酷卡网站公示的所有特约折扣商户消费,商场、超市等无折扣特约商户除外。
雅酷特价次卡套餐可在特定行业约定的商户中消费,消费时获得享受特定的价格优惠,一般按消费人次计费,如健身10元/人/次。
第七条 雅酷卡施行会员等级制,根据单次充值额度或者一年内累计消费额度高低划分为银卡会员、金卡会员和钻石卡会员,并享受各自专属的会员权益,包括折扣优惠、活动、奖励等。
第八条 持卡人使用雅酷卡消费时可获得发行机构提供的积分奖励。积分仅限在发行机构使用,可兑换成发行机构提供的礼品,不可兑换现金。

第三章 申领

第九条 凡自愿遵守本守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向发行机构申领雅酷卡。
第十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雅酷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雅酷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包含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有效证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武警身份证、港澳台居民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单位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文、登记证书或其他能证明其合法真实存在的证件等。
第十一条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二条 个人或单位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雅酷卡。
第十三条 不记名雅酷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雅酷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第四章 使用及有效期

第十四条 持卡人可凭雅酷卡在特约商户进行交易,使用范围与折扣优惠以雅酷卡网站上的最新信息及特约商户的店内明示为准,交易以联机或脱机方式完成,并即时扣除预付价值。
第十五条 发行机构在持卡人的充值款到账后48小时内激活,激活后持卡人即可消费。
第十六条 持卡人消费前,建议登录雅酷卡网站修改消费密码和网站登录密码,两个密码不要相同。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进行网站登录及刷卡消费时,密码是证明本人身份的唯一凭据。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此密码,不得泄露。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消费,均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基于持卡人联机消费打印的凭证和/或凭雅酷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电子卡、电话录音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消费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消费的有效凭据。
第十八条 记名雅酷卡可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赎回时,持卡人应当出示雅酷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单位购买的记名雅酷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购卡人与发行机构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记名预付卡赎回资金仅能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由发卡机构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赎回须缴纳一定的服务费。
第二十条 记名雅酷卡遗失,应及时通过雅酷卡网站或客户服务电话办理挂失业务,在持卡人身份核实无误的前提下,挂失手续完成时立即生效,在挂失生效之前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记名雅酷卡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持卡人应当凭本人身份证件办理补卡业务(身份证件必须与注册时的身份信息一致),并须交纳换卡工本费。
第二十二条 不记名雅酷卡不挂失,不补办。
第二十三条 记名雅酷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雅酷卡优惠折扣套餐一般有效期为三年,折扣优惠期限以卡面印刷为准。
第二十四条 与发行机构另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特价次卡套餐以雅酷卡网站公示的使用规则为准。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线下申领雅酷卡需交纳10元/卡的工本费;线上申领雅酷卡暂免工本费。
第二十七条 雅酷卡挂失不收取服务费;补卡收取服务费,每张卡20元。
第二十八条 雅酷卡赎回须支付卡内剩余预付价值货币金额2%,作为服务费。
第二十九条 雅酷持卡人自开卡激活之日起计,每连续6个月未在雅酷商户消费,雅酷向持卡人收取5元/次的会员费;会员费从持卡人的卡内余额中扣除。
第三十条 发行机构有权变更上述收费的比例和金额,但应在售卡时向购买人明示或雅酷网公示。如果国家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将遵照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发行机构的权利
(一)发行机构有权要求购买人按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二)对于违反支付管理办法和本守则使用雅酷卡的,发行机构有权暂停该雅酷卡的使用。
(三)发行机构为购买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发行机构有权进行调整或终止,无须征得购买人同意。
(四)持卡人有超出消费规定的,发行机构有权取消其在特约商户继续消费的权利。持卡人以虚假信息前往特约商户消费的,视为恶意欺诈行为。情节严重者,有权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使用雅酷卡受阻的,发行机构可以协助持卡人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
(六)发行机构有权对包括但不限于商户名称、商户地址、服务价格、服务项目、服务电话等所有雅酷网各项信息、服务条款进行修改、变更。若上述信息、服务条款变更,发行机构将及时在雅酷网站相应页面上进行公示修改的内容;持卡人继续享用雅酷卡服务,则视为持卡人已接受所修改的内容。
(七)发行机构不对赠送给持卡人的消费项目承担任何赔偿、法律责任。如出现消费质量问题并给用户造成伤害的,发行机构可以协助用户追诉商户的相关法律责任。
(八)为保证持卡人的消费权益,根据持卡人对特约商户的服务质量、价格、经营状况评价或投诉,发行机构有权随时暂停特约商户服务、直至中止与特约商户合作关系,并及时通过雅酷卡网站公示。所以,发行机构不保证持续与所有特约商户保持加盟合作关系,也不保证商户提供的产品/服务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无条件实现。
(九)发行机构有权根据服务内容的变化和提升服务质量,对本守则适时做出变更修改,并在雅酷卡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期30日。公告期满后,如持卡人无异议,视同持卡人已接受修订后的《雅酷卡用户守则》。
第三十二条 发行机构的义务
(一)发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国际互联网为持卡人提供丰富的网上资源,包括各种信息工具、个性化内容、网上论坛等(以下简称本服务)。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发行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的服务均适用本服务协议。
(二)发行机构应当书面或通过雅酷卡网站等提供雅酷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用户守则、申领合约、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三)发行机构免费向持卡人提供特约商户名录、卡内资金余额及一年内的消费明细查询服务,紧急挂失服务。
(四)发行机构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持卡人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服务。
(五)发行机构应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下列情况除外:
1)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合法服务程序规定;
2)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持卡人及公众的权益;
3)为维护发行机构的商标权或司法机构要求;
4)持卡人与发行机构另有约定;
5)其他需要公开、编辑或透露个人信息的情况。
(六)发行机构为持卡人提供约定的消费价格或消费折扣优惠保证。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有权自愿选择购买雅酷卡各种套餐。不同的套餐的消费范围、消费价格、消费权限、消费时限等会有不同,持卡人按照套餐的消费规定享受优惠。
(二)持卡人有权自主使用雅酷卡的权利。
(三)持卡人有权知悉雅酷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四)持卡人对雅酷卡消费结算信息(无论以何种形式)有疑问的,有权在收到信息之后72小时内向发行机构书面提出查询或更正等主张。超过72小时视同持卡人认同结算信息。
(五)雅酷可以协助持卡人与雅酷商户调解消费争议,并协助持卡人追诉雅酷商户的应承担的各种责任,但不承担任何消费争议之赔偿。持卡人在消费过程中出现非结算投诉不受此条款约束。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当向发行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雅酷卡。
(二)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雅酷卡及密码,因雅酷卡遗失、灭失的或密码丢失,持卡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持卡人不得在发行机构加盟商户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电子货币。持卡人未按雅酷卡说明进行交易自行承担相关损失。
(四)持卡人在发行机构的特约商户消费,应遵守特约商户的内部规定,并听从专人服务人员的指导,如持卡人拒不按照特约商户的专业服务人员的指导和建议进行相关活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五)持卡人应当至少每30日到雅酷卡网站查看一次《雅酷卡用户守则》,以便了解更新信息或相关公示。
(六)使用发行机构提供的折扣优惠服务,持卡人需自行配备进入国际互联网所必需的设备,并自行支付与此服务有关的费用,且持有的雅酷卡已履行缴费手续、被激活开通。
(七)持卡人应适时更新雅酷卡注册资料,由于持卡人提供任何错误、不实、过时或不完整的资料,致使持卡人无法或不能完全享有雅酷网站提供的用户服务,雅酷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在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几种情况下,持卡人同意发行机构使用或披露持卡人的个人信息,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发行机构故意导致持卡人信息泄露除外。
1)在进行促销或抽奖活动时,发行机构可能会与赞助商共享持卡人的个人信息。但发行机构会在发送持卡人信息之前向持卡人提示,并且持卡人可以通过选择不参与活动来终止传送过程;
2)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发行机构可以将持卡人信息与第三方数据匹配;
3)发行机构可以因合法目的而向未来的合作伙伴、广告商及其他第三方透露持卡人统计数据;
4)持卡人购买在发行机构列出的商品时,发行机构获得的信息及持卡人提供的信息(例如持卡人的信用卡号和联系信息)会提供给商家。
5)发行机构的合作伙伴和可通过雅酷卡网站访问的第三方因特网站点和服务或通过抽奖、促销等活动得知持卡人个人信息的其他第三方会进行独立的数据收集工作等活动,发行机构对持卡人及其他任何第三方的上述行为,不负担任何责任。
(九)持卡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计算机及互联网规定的法律和法规、规章。发行机构合理地确信持卡人的行为可能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发行机构可以不经事先通知终止向该持卡人提供网上服务。但发行机构对持卡人的线下服务仍应履行。
(十)持卡人了解国际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并遵守当地所有有关的法律和法规以及相关国际公约。
(十一)因持卡人原因或行为导致发行机构遭受任何来自第三方之纠纷、诉讼及索赔要求,持卡人同意向发行机构及其关联企业、职员赔偿相应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并尽力使之免受损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雅酷卡网站公示的门市参考价格为发行机构为会员提供的参考门市价格,具体的门市价格以特约商户店内的公告为准,发行机构为持卡人提供优惠的折扣,但不承诺为用户提供特定的价格。
第三十六条 本服务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服务协议的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的争议提交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本服务条款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相抵触而导致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